是不是很多人都对,朋友欠钱不还很是苦恼?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网友咨询: 三年前,一个朋友叫我老公拿7.8万元一起投资做生意,后来才知道对方是赌博输钱就到处以投资骗钱。去年年底,我们让他写了一张欠条,起先他还有接电话,现在连电话都不接,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珊解答: 欠条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之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欠款人应当恪守承诺,积极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若欠款人违反约定,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主张权利。 鉴于上述情况,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后,并没有按照欠条履行还款义务。你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欠条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人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观点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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